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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农业机械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Hunan Society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and Engineering,缩写为HNSAM &E。

  第二条   本学会是全省性的农业机械与农业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省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农机化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农机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省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本学会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提倡学术自由、活跃学术思想,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会挂靠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秘书处设在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受其挂靠单位管理。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地址是长沙市青园路348号,邮政编码410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农机化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行业技术进步;

  2、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和农机化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3、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委托承担技术经济论证与评估、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成果验收与评价、科技推广等,发动会员为发展科技和事业提合理化建议。

  4、编辑出版学术、科普刊物及其他文集、资料,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导。

  5、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益活动。

  7、评选、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先进学会工作者,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8、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农机行业发展的技术展示会、现场会和科技展览等活动。

  9、对各市、州农机学会、农业工程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1、个人会员:凡自愿加入本学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具有本学科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②、大学毕业三年或中专毕业五年以上,从事本学科工作,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或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③、取得硕士学位以及正在攻读学位的研究生;④、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管理干部。

  2、单位会员:凡与本学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承认本学会章程,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经营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凡本学会现任理事所在单位和各分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均为本学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入会应由本人或单位申请,由单位或地市农机学会农业工程学会推荐,本学会秘书处受理,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成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会员:

  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③、优先并优惠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和有关服务;

  ④、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⑤、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⑥、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⑦、完成本学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⑧、按规定交纳会费;

  ⑨、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单位会员

  ①、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②、优先并优惠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和有关服务;

  ③、可请求本学会优先举办有关培训班和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④、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⑤、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⑥、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⑦、完成本学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⑧、协助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⑨、按规定交纳会费;

  ⑩、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我国刑律者或有严重违犯本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本学会有关单位和各市、州农机学会推荐,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因退休或工作变动,履行理事职责有困难,原推荐单位可向本学会提出替换意见,报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完成学术、科普、咨询及国际交流等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并确定其挂靠单位。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聘请在学术上,在为发展我省农机化事业上有重大成就,对创建学会和为学会发展有贡献,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担任名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省科协及政府有关部门拨款;

  4、本学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或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章程已经经2018年8月31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